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251号
被告人劳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4时许,被告人劳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旧村*号*楼一房间,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0元)。当日,被告人劳某某被抓获,缴获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被盗手机;2.书证: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涉案手机照片及辨认、盗窃现场周边照片及辨认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手机价值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周边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劳某某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提审笔录各一份。
4.涉案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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