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劳某某窜至本市中山东路**号**大药房,推门入室,窃得现金1580元。
2、2019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劳某某窜至本市中山东路**号**店,卸掉门把手,进入室内,窃得现金22215元,价值6500元的男士皮衣一件、价值3800元的女士皮衣一件,合计价值32515元
案发后,追回现金22215元和被窃的两件皮衣,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被窃衣物、现金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史某某等的报案和陈述;
4.被告人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嘉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盗窃作案二起,窃得现金皮衣等物,合计价值340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劳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处。建议采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劳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000元。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晔
附:1.被告人劳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