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2117号
被告人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害人陈某甲与钟某某(另案处理)有矛盾,钟某某便交代黄某某(已判决)留意陈某甲的行踪。2007年12月13日凌晨4时许,黄某某伍某某深圳市**区**酒店门前发现了陈某甲,即打电话通知钟某某,随后钟某某指使被告人劳某某、“半脑”及一名男子(后二人另案处理)共三人来到**酒店门前,劳某某用手卡住陈某甲的脖子,使得陈某甲无法反抗,另两人则持刀砍陈某甲,致其伤重死亡。经鉴定,陈某甲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砍伤背部、左小腿致右肺破裂、左胫后动、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民警接到报警后,于2018年10月15日将劳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通话记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方某某、陈某丁、杨某某、翟某某、廖某某、金某某、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检报告;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伙同他人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附:1.被告人劳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5.涉案物证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宝民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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