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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劳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1032号

被告人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3********,壮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某某**路**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22时0分许,在南宁市青某某青山英华路口处,被告人劳某某驾驶桂A****3号牌小型轿车与路边安全岛路沿石发生碰撞事故。交通民警到现场处置时发现劳某某涉嫌酒驾,将其带至广西中医药第一附属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液。经鉴定,被告人劳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8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到案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材料、扣押清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劳某某的供述;

3.乙醇定量检验报告、车辆性能检测报告;

4.提取血样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懿桓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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