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21分,劳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粤GL****号小轿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路从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赤坎区海田路机电市场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劳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是130mg/100ml。为了进一步查清其涉嫌的犯罪行为,民警将劳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劳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25.84mg/100ml。
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特对被告人劳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菊群
检察官助理:邱智毅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犯罪嫌疑人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254****。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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