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劳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8********,汉族,中专文化,**房地产销售主管,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霞山区,住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幢**楼,劳某某于2017年9月22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劳某某通过罗某某认识微信名“**”。2019年1月8日至10月4日劳某某先后四次以200元、200元、100元、200元的价格,购买**认筹客户个人信息753条、**小区业主个人信息567条、赤坎区**小区20-21栋业主个人信息242条、**地产业主个人信息580条,共计2142条。同年8月28日,劳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微信名:**)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一期业主个人信息848条。同年2月至4月先后向微信名叫“**”获取**一期业主个人信息752条、**二期业主个人信息616条,共计1368条。同年11月1日,劳某某非法获取**房地产销售经理罗某某提供的个人信息2604条。综上,劳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962条。
另,2019年1月至8月,劳某某先后向微信名为“**”非法提供赤坎**业主名单753条,获利2000元;提供**业主名单567条,获利3000元;提供**二期业主名单616条,获利2300 元;提供**20-21栋业主名单242条,获利1000元;提供**一期业主名单848条,获利2000元。同年2月22日,劳某某通过微信向微信名为“**”的人非法提供**一期业主名单752条。同年10月5日,劳某某通过微信向微信名叫“**”的人非法提供**地产业主名单580条,获利100元。同年11月1日,劳某某将**房地产销售经理罗某某提供的个人信息2604条非法提供给所在公司四名销售人员使用。综上,劳某某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共计6962条,获利1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非法获取及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分别为6962条,获利10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某有坦白、累犯的法定情节。建议判处劳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浩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劳某某羁押在湛江市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证据目录壹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