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11980********,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遗漏同案犯,于2020年1月6日退回海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疫情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无法到案,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海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劳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劳某某在苏州市**区委托他人伪造了单位名称为“苏州**有限公司”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安装资格许可证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人劳某某在上述证件上加盖苏州**有限公司公章后,委托他人将上述证件交于海门**有限公司,用于前期承接该公司的项目部彩钢房验收及承接海门**工程。2019年5月14日,苏州**有限公司与海门**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工程。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劳某某私自将该工程中的安装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招募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被害人的某某等人安装该工程。由于施工单位提供虚假资质承接该工程、违规安排不具备资质的人员登高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等原因,2019年7月8日16时许被害人的某某在位于海门市**村**组的**有限公司沥青拌和楼工地30多米高处安装钢结构时不慎坠落,当场死亡。被告人劳某某是苏州瀚月科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张某某是该安装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被告人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报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
2.证人阿某某、施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劳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劳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劳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劳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劳某某、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彬 蒋秋湘
附:
1. 被告人劳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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