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021974********,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住江门市蓬江区**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01197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住江门市蓬江区**巷**号。2014年2月25日,因赌博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劳某某为谋取个人利益,把自己的身份证交由黄某某(另案处理)在网上申请办理了四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介绍被告人尹某某办理了四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劳某某伙同尹某某到建设银行广州大德路支行和建设银行广州海珠支行开设对公账户,其中,被告人劳某某开设了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四个对公账户;被告人尹某某开设了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四个对公账户。之后劳某某、尹某某将办理的各自四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身份证复印件、U盾、手机卡、公司的公章和财物章等全部资料交给黄某某卖掉,劳某某、尹某某将四套对公账号卖出后,劳某某从黄某某处陆续非法获利9500元,尹某某陆续非法获利4500元,另劳某某从尹某某卖出的四套对公账号抽取1500元作为中介费。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劳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尹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劳某某、尹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劳某某、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劳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尹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劳某某、尹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某、尹某某在部分犯罪事实中属于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劳某某、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民起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 被告人劳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尹某某现在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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