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刑诉〔2019〕1717号
被告人劳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胥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01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号**幢**。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劳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主管,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推广员,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户籍所在地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1月2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印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开发部客户端主管,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开发部服务端主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测试部测试主管,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村**幢**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运维部运维主管,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印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30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部客服主管,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街**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7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杭州**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街道**社**号。因赌博,于2012年6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5年8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来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被判处拘役6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街道**房社**里**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1月2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码339005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乙、胥某某、劳某甲、华某某、冯某某、印某甲、董某某、钱某甲、潘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印某乙、方某某、徐某甲、韩某某、来某某、何某甲、唐某某、施某某、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1、2016年6月,被告人劳某乙伙同王某乙(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了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募胥某某、劳某甲、华某某、冯某某、印某甲、董某某、钱某甲、潘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印某乙等人进入公司工作,先后开发了“风赢十三水”、“萧山麻将”、“萧山双扣”、“红波十三道”、“临安十三道”等多款赌博游戏软件并上线运营。**公司以招募代理人员的手段,发展玩家使用赌博软件进行赌博,并通过玩家充值购买“钻石”的方式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胥某某担任享游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内部的软件开发、测试、运维、客服等工作,组织人员开发了防作弊功能;被告人劳某甲担任**公司市场部主管,负责“风赢十三水”等赌博软件的推广、代理人员的招募和代理提成的发放等工作;被告人华某某系**公司市场部推广员,负责“萧山麻将”、“萧山双扣”等赌博软件的推广、代理人员的招募和代理提成的发放等工作;被告人冯某某担任**公司财务主管,负责发放代理返利、制作攻击服务器支出费用报表以及报销参赌人员逃单费用等财务工作,并定期向劳某乙、王某乙等人汇报财务工作;被告人印某甲担任**公司开发部客户端主管,负责赌博软件客户端的开发和后期维护,参与了防作弊功能的开发;被告人董某某担任**公司开发部软件服务端主管,负责赌博软件服务端的开发和后期维护;被告人钱某甲担任**公司软件开发部项目经理,负责“风赢十三水”等赌博软件的后期维护和新项目开发;被告人潘某甲担任**公司软件开发部项目经理,负责“萧山双扣”、“萧山麻将”等赌博软件的后期维护和新项目开发,参与了防作弊功能的开发;被告人李某甲担任**公司软件测试部测试主管,负责赌博软件的测试工作;被告人王某甲担任**公司运维部运维主管,负责赌博软件服务器的运营维护及设备维修等工作;被告人印某乙担任**公司客服主管,负责收集参赌人员的意见,并向胥某某等人进行反馈。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公司通过“风赢十三水”、“萧山麻将”、“萧山双扣”、“红波十三道”、“临安十三道”赌博软件,非法获利共计3000余万元。
2018年年初至2018年8月,被告人劳某乙为打压竞争对手,指使被告人方某某,利用DDOS流量攻击等黑客暴力手段,对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萧山棋牌汇游戏软件、萧山乐玩汇游戏软件、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萧山亿游乐游戏软件、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东来游戏软件等棋牌类软件平台进行攻击,致使对方服务器瘫痪,造成3000多名被攻击游戏用户不能正常登录访问。
2、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徐某甲明知**公司开发的“临安十三道”赌博软件可以进行线上赌博的情况下,成为该公司“临安十三道”赌博软件的总代理,招募下级代理人员推广“临安十三道”软件,参赌人员使用该软件在平台上进行赌博。**公司通过参赌人员在平台上充值购买“钻石”的方式非法获利,徐某甲以参赌人员在平台上充值金额按比例提成,非法获利共计535308.6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3、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韩某某明知**公司开发的“红波十三道”赌博软件可以进行线上赌博的情况下,成为该公司“红波十三道”赌博软件的总代理,招募下级代理人员推广“红波十三道”软件,参赌人员使用该软件在平台上进行赌博。**公司通过参赌人员在平台上充值购买“钻石”的方式非法获利,韩某某以参赌人员在平台上充值金额按比例提成,非法获利共计96586.1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4、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来某某明知**公司开发的“风赢十三水”软件可以进行线上赌博的情况下,成为该公司的代理人员,向他人推广“风赢十三水”软件,参赌人员使用该软件在平台上进行赌博。**公司通过参赌人员在平台上充值购买“钻石”的方式非法获利,来某某以参赌人员在平台上充值金额按比例提成,非法获利共计88904.6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5、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何某甲明知**公司开发的“风赢十三水”可以进行线上赌博的情况下,成为该公司的代理人员并发展邵某某等人成为下级代理,向他人推广“风赢十三水”软件,参赌人员使用该软件在平台上进行赌博。**公司通过参赌人员在平台上充值购买“钻石”的方式非法获利,何某甲以参赌人员在平台上充值金额按比例提成,被告人何某甲伙同邵某某非法获利共计35万余元,其中何某甲个人非法获利共计63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个人非法获利已退出。
6、2016年6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唐某某明知**公司开发的“风赢十三水”软件可以进行线上赌博的情况下,成为该公司的代理人员,向他人推广“风赢十三水”软件,参赌人员使用该软件在平台上进行赌博。**公司通过参赌人员在平台上充值购买“钻石”的方式非法获利,唐某某以参赌人员在平台上充值金额按比例提成,非法获利共计15119.6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7、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施某某明知**公司开发的 “风赢十三水”软件可以进行线上赌博的情况下,成为该公司的代理人员,向他人推广“风赢十三水”软件,参赌人员使用该软件在平台上进行赌博。**公司通过参赌人员在平台上充值购买“钻石”的方式非法获利,施某某以参赌人员在平台上充值金额按比例提成,非法获利共计12462.6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8、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庞某某明知**公司开发的 “风赢十三水”软件可以进行线上赌博的情况下,成为该公司的代理人员,向他人推广 “风赢十三水”软件,参赌人员使用该软件在平台上进行赌博。**公司通过参赌人员在平台上充值购买“钻石”的方式非法获利,庞某某以参赌人员在平台上充值金额按比例提成,非法获利共计11925.2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被告人胥某某、劳某甲、华某某、冯某某、印某甲、董某某、钱某甲、潘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印某乙、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甲、韩某某、来某某、何某甲、唐某某、施某某、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入明细、业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赃款退出材料,**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料等;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人曾某甲、张某甲、周某某、何某乙、劳某丙、劳某丁、徐某乙、曾某乙、刘某甲、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劳某乙、胥某某、劳某甲、华某某、冯某某、印某甲、董某某、钱某甲、潘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印某乙、方某某、徐某甲、韩某某、来某某、何某甲、唐某某、施某某、庞某某及同案犯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
5、电子数据:聊天记录、**公司数据资料、交易信息等光盘。
(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方某某利用DDOS流量攻击等黑客暴力手段攻击苏州**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江苏麻将”游戏软件 、山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龙七棋牌”游戏软件、湖南**游戏有限公司旗下的“龙宇斗地主”游戏软件、咸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星星武汉麻将”游戏软件、衢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衢州茶苑”游戏软件、湖北**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旗下的“大家乐麻将&花牌”游戏软件、湖北**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湖北咸宁棋牌”游戏软件、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百娱棋牌”游戏软件、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掌付在线”平台等服务器,并以此为要挟,强行向上述棋牌公司勒索钱财,其中从“江苏麻将”处索得人民币14400元、从“龙七棋牌”处索得人民币17400元、从“龙宇斗地主”处索得人民币14400元、从“衢州茶苑”处索得人民币10600元、从“大家乐麻将&花牌”处索得人民币20400元、从“湖北咸宁棋牌”处索得人民币2800元,从“星星武汉麻将”处索得人民币13800元、从“百娱棋牌”处索得人民币11500元、从“掌付在线”处索得人民币7200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营业执照等;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朱某某、姚某某、孟某某、郭某甲、刘某乙、陈某某、尹某某、郭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劳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乙、胥某某、劳某甲、华某某、冯某某、印某甲、董某某、钱某甲、潘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印某乙、方某某、徐某甲、韩某某、来某某、何某甲、唐某某、施某某、庞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劳某乙、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劳某甲、华某某、冯某某、印某甲、董某某、钱某甲、潘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印某乙、方某某、徐某甲、韩某某、来某某、何某甲、唐某某、施某某、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对被告人方某某以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两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胥某某、劳某甲、华某某、冯某某、印某甲、董某某、钱某甲、潘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印某乙、方某某、徐某甲、韩某某、来某某、何某甲、唐某某、施某某、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赵崇杰
检察官助理:李 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劳某乙、胥某某、劳某甲、华某某、方某某、徐某甲、韩某某、来某某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印某甲、董某某、钱某甲、潘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印某乙、唐某某、何某甲、庞某某、施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5册;
3、被告人徐某甲、韩某某、来某某、何某甲、唐某某、庞某某、施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