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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劳卫权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19〕767号

被告人劳卫权,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24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开平市**镇**村**巷**号。2019年3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卫权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开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劳卫权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开平市**镇**路口侧边土地非法从事废机油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2019年3月1日,江门市环境生态局开平分局工作人员发现劳卫权上述非法行为,并分别在该场地东北侧、西侧、东侧发现三堆固体废物,分别重3.12吨、4.26吨及6.42吨。经鉴定,该场地东侧的固体废物属于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劳卫权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证人许某某、罗某某、麦某某、梁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卫权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卫权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亮云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劳卫权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6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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