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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努某某危险驾驶案)_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湾县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努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2113,***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沙湾县**乡**村**巷**号,现住沙湾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00时许,被告人努某某醉酒无证驾驶*******号**牌轿车在沙湾县**门口路段,由西向东左转弯倒车时,与杨某某驾驶由南向北行驶的*******号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努某某交警大队民警带至沙湾县医院采集血样。

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努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

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 、收条、协议书等;

2.证人杨某某、阿某某、木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沙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证人杨某某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努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志康

2020年12月02日 

附件:1.被告人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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