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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努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奇垦检刑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2********,哈萨克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第六师北塔山牧场****队**号,住北塔山牧场农**连,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奇台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奇台垦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努某某在自己家中饮酒后休息。5月16日09时06分许,努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红旗农场**连队门前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连队门口时,被奇台垦区公安局红旗农场三场槽子警务室警务人员当场查获,后移交至奇台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四厂湖中队。经现场对努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吹检结果为207.7 mg/100ml,后依法提取其血样。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努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4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努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监视居住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吹检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麦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奇台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努某某拘役两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江辉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塔山牧场**连家中,电话135653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47页。

3.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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