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努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努某甲,曾用名努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1974********,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程度,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住奎屯市**园**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奎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奎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努某甲酒后驾驶新DA****号小型轿车,从奎屯市**园小区驶出,沿奎屯市铁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努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2mg/100m1。到案后,被告人努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努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在道路上酒醉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努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努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玉珍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努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奎屯市**园**幢**号,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