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努尔买买提.热合曼,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96********,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园**巷**号,住新城区**路**巷**。2016年10月1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6月8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5月10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1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5月26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努尔买买提.热合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努尔买买提.热合曼在本市新城区民乐园十字东南角**超市(**路店)门口,尾随被害人张某某并趁其不备将右手伸进被害人右侧上衣口袋准备盗窃其华为P30Pro手机(价值人民币3563元),被张某某朋友付某某发现,逃离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手机型号凭证及价格认定结论书;
4.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5.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6.被告人供述;
7.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努尔买买提.热合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努尔买买提.热合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友谊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被告人努尔买买提.热合曼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卷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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