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3006号
被告人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41985********,彝族,文盲,无业,户籍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乡**村**组**号,在上海无固定居所。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2日至同年3月6日为**病鉴定期间,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加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入室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外衣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相关监控视频等,证实其放在家中客厅的外衣口袋内现金人民币500元被窃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的物品照片等,证实被告人加某某所穿的外衣、外裤、黑色运动鞋及平时使用的手电筒已扣押在案。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现场勘验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鞋印鉴定书等,证实盗窃现场的鞋印系被告人加某某所穿的右脚鞋子所留。
4.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等,证实被告人加某某在作案时及目前无**病,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案发抓获经过、案发及侦破经过等,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加某某的到案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前科资料等,证实被告人加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
7.被告人加某某的供述、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旭红
检察官助理姚亦凡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加某某(2**/01****)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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