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41992********,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类乌齐县**路**号,拘留前住本市**路**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加某某和朋友在本市江苏路“小山朗火锅店”内喝了5瓶罐装百威啤酒,饮酒至2019年7月30号22时许,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搭载:4人)沿本市城关区色拉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色拉路共济酒店门前路段被交警支队酒驾专项检查组当场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第一次:206mg/100ml、138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依法将被告人加某某带至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品待检,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加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43.60mg/100ml,证实被告人加某某被查获时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已满18岁,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加某某驾驶机动车资质、及汽车所有权等情况;(川A*****号车辆所有人系本人,且持有C1驾驶证);2、查获经过(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呼吸式酒精检测表(206mg/100ml、138mg/100ml)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驾驶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被查获的经过以及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的结果;3、被告人加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7月30日22时许,自己和朋友在本市江苏路“小山朗火锅店”内饮酒后驾驶车辆被查的事实;4、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3.60mg/100ml的事实(附抽取静脉血样照);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自己饮酒的场所(江苏路“小山朗火锅店”李子坝包间)及所饮酒类(百威罐装啤酒)的事实;6、证人嘎某某、 苦某某证实被告人加某某2019年7月30日22时许酒后驾车被查获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加某某醉酒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43.60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加某某四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格桑德吉
刘雪峰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住本市**路**公司**宿舍,联系电话:1788805****。
2.卷宗两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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