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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加某某、洛某某盗窃案)_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炉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加某某,男性,藏族,文盲,农民,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79********,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刑拘前住炉霍县**乡**村。2020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炉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炉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炉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洛某某,男性,藏族,文盲,农民,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89********,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刑拘前住炉霍县**乡**村*组*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炉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炉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炉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加某某、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洛某某与加某某事先商量好盗窃后,2020年7月28日凌晨3时许,炉霍县雅德乡邓达村然柳组单知达吉家的院坝内,将单知达吉拴在院内楼梯旁的一头犏母牛盗走。洛某某联系买主后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了甘孜县四通达乡人银登列扎。2020年7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清楚)被告人洛某某和加某某驾驶加某某的商务车经过朱倭镇日朗达村的时候,发现路边有一头耕母牛,两人将此牛装车走后,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甘孜县四通达乡人银登列扎。后二人将赃款进行平分。

经炉霍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单知达吉家被盗的一头犏母牛的价格认定为3450元。亚玛吉家被盗牛的价格为3000元。合计6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加某某、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两头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对被告人加某某、洛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炉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洛绒扎西

检察官助理:冷浩蕾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检察卷《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5.光碟5张。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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