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加某某牛,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1********,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州越西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加某某牛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石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贩卖毒品罪,经会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会理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阿某某支,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6********,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会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会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加某某牛、阿某某支涉嫌贩卖毒品罪、加某某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事实
1、2019年6月,被告人加某某牛、阿某某支在乐山市夹江县**路**号出租房内先后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张某甲,每次分别以5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在2019年6月15日11时许,加某某牛、阿某某支在其出租房内贩卖了50元的疑似毒品海洛因给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交易的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包,经称重毛重0.1克,净重0.05克;从其出租屋内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三包,经称量分别为毛重0.08克,净重0.05克;毛重0.06克,净重0.05克;毛重0.05克,净重0.03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上述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二、盗窃事实
1.2018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加某某牛窜至夹江县**镇迎**路**号附**号住房内,将被害人张某乙的挎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8300元。经夹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案发现场所留指纹与加某某牛左手小手指指纹为同一人所留。
2.2018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加某某牛窜至夹江县**镇**村**组余某某家的出租屋内,将被害人凌某某的一部价值1500元OPPOR45梦境手机及衣服、裤子盗走,其中裤子包内有人民币500元。经夹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案发现场所留指纹与加某某牛右手拇指指纹样本为一人所留。
3.2018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加某某牛窜至夹江县**镇**村**组被害人吴某某家,将吴某某家中的一辆珠峰牌两轮电动车及手提包盗走,包内有银质手镯两对价值1000元,胎毛毛笔一支价值500元。经夹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珠峰牌二轮电动车的价值2690元。经夹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案发现场所留指纹与加某某牛右手食指指纹样本为一人所留。
4.2019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加某某牛窜至夹江县**镇**村**组被害人干某某家,将被害人干某某家中一箱牛奶及两瓶白酒盗走,被盗一箱牛奶和两瓶白酒价值200元。经夹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案发现场所留指纹与加某某牛右手拇指指纹样本为一人所留。
5.2019年凌晨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加某某牛窜至夹江县**乡**村**组被害人刘某某家,将被害人刘某某的12100元及一部价值900元的三星手机盗走。经夹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案发现场所留指纹与加某某牛左手中指指纹样本为一人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图片、称量笔录及图片、检材提取笔录、通话记录详单、吸毒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判决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张某甲、欧某某、阿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凌某某、吴某某、干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加某某牛、阿某某支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图片;7.辨认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加某某牛、阿某某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加某某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红梅
检察员:李友琼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加某某牛、阿某某支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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