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力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93********,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四川省布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冕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力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力某某于2016年4月7日被确诊为艾滋病,2019年6月14日在布拖县人民医院领取了抗病毒治疗药物,但其为了谋取利益,于2019年6月2日至6月18日间在冕宁县青民巷**号吴某某的出租屋内进行卖淫行为3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力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为了谋取利益,还继续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建华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凉山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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