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7055号
被告人劉某某(L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号:K0542****,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Y60****(*),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楼**楼**室。
被告人麥某某(M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号:K0383****,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R68****(*),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楼**室。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6月1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劉某某、麥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劉某某、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劉某某、麥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受他人指使后欲利用其所持香港护照赴加拿大免签证的便利条件,以领取飞往加拿大航班的登机牌后与滕某某、俞某某互换的方式运送两人偷渡至加拿大。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劉某某、麥某某在香港国际机场持本人证件换取了上海至加拿大多伦多的MU207号航班登机牌,随后乘飞机赶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并办理了直接过境手续后进入国际出发候机厅;偷渡人员滕某某、俞某某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持本人证件换取了上海至曼谷的FM833号航班登机牌,并通过边检进入国际出发候机厅。嗣后,上述四人分别至候机厅卫生间内,通过另一名男子互换登机牌及事先制作好的印有四人照片、互换身份的伪假护照,运送滕某某、俞某某乘坐MU207号航班偷渡至加拿大。当日11时30分许,偷渡人员滕某某、俞某某在登机时被查获;当日12时许,被告人劉某某、麥某某在登机后飞机尚未起飞时被抓获。
被告人劉某某、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了涉案的登机牌4张、伪假护照4本。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滕某某、俞某某(系偷渡人员)的证言证实,为到加拿大打工,两人通过他人联系到了“蛇头”,并根据“蛇头”的安排将自己的照片、护照照片和身份证照片及中国的普通护照扫描好后发给对方。2019年6月11日上午,两人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FM833航班的柜台办理了登机牌,并自助通关过了边检,后进入国际出发候机厅。有人给滕某某打电话,然后两人一起去一个卫生间把FM833航班(上海-曼谷)的登机牌放在洗手台上后离开,后在候机厅等了一个多小时后又有人打电话给滕某某,两人到了28号登机口附近,从一名男子手里拿到了伪造的署名“劉某某”、“麥某某”的香港护照和MU207航班(上海-多伦多)的登机牌。当日11时30分许,两人在浦东机场T1航站楼22号登机口处登机时被查获。若偷渡成功的话,每人要支付给“蛇头”费用人民币20余万元。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相关证件复印件证实,公安机关查获了涉案的登机牌4张、伪假护照4本。
3.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境入境证件真伪认定意见书及收缴物品清单证实,证件姓名为滕某某,护照号码为E7988****的中国普通护照;证件姓名为俞某某,护照号码为E4565****的中国普通护照;证件姓名为劉某某,护照号码为K0355****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证件姓名为麥某某,护照号码为K0353****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上述四本护照资料页均系整版伪造,均系变造证件。其中证件姓名为劉某某、麥某某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已收缴。
4.偷渡人员滕某某、俞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其住宿、出行信息证实,滕某某为福建省连江县人,俞某某为福建省福清市人,两人出境前在境内住宿及出行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出入境记录证实,偷渡人员滕某某、俞某某已于2019年6月11日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境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偷渡人员滕某某、俞某某因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有持用变造证件出境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7.被告人劉某某、麥某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劉某某、麥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同案犯进行了辨认。
8.关于MU207/11JUN拦截旅客的情况说明、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查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案发及到案经过证实,查获偷渡人员滕某某、俞某某的经过;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劉某某、麥某某到案的经过。
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证实,被告人劉某某、麥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劉某某、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劉某某、麥某某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结伙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劉某某、麥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琴凤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麥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征询辩护律师意见函》各二份。
5.移送扣押的伪假护照二本。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宗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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