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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剧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剧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现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藁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剧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剧某甲醉酒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新赵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5KM处时,撞在陈某某驾驶的临时停车的冀A*****、冀A*****挂重型半挂车后尾,造成冀A*****小型轿车乘车人李某某当场死亡,剧某乙、剧某甲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剧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现被告人剧某甲已与被害人或其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剧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剧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剧某甲醉酒驾驶机动上路行驶,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发生致一人当场死亡、乘坐人员剧某乙和自己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剧某甲现被藁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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