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剧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剧某某、陈某某、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剧某某、陈某某、唐某某伙同于某某(在逃)盗窃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投放在本市**镇**、**、**等社区的**共享电单车上的电池,其中陈某某、唐某某、于某某负责实施盗窃,剧某某为陈某某等人提供住宿及三轮车、螺丝刀等工具,陈某某等人将盗窃的电池交给剧某某负责销赃,之后再分配赃款。经查,剧某某分别于8月12日、8月26、9月8日以每块135元的价格将121块电池(单价651.86元,共价值78875.06元)销赃给许某某(另作处理),其中9月8日,许某某要求剧某某书写一份收据。2018年9月9日14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本市长安镇厦边社区七龙路西二巷8号楼下和4C房内将陈某某、唐某某、剧某某抓获,在楼下的三轮车内发现4块**共享单车电池(单价651.86元,共价值2607.44元)。随后,民警根据剧某某的供述,在**镇**老人活动中心旁一出租屋抓获许某某,在许某某位于**的出租屋搜出7块电池,在**镇**街**巷**号出租屋**房内搜出114块电池。破案后,上述被缴获的电池已发还给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轮车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剧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剧某某、陈某某、唐某某无视国法,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附:
1.剧某某等三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含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交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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