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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剡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剡某某(曾用名剡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2月2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剡某某通过“拼多多”网站购买枪支零部件后组装射钉枪一支。2019年8月,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办案民警在协查陕西省太白县杨秀丹非法买卖枪支案线索时从剡某某处查获该枪支。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剡某某持有的枪支,以火药为能源,具有致伤力。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剡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剡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能源的改制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剡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永强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剡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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