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94号
被告人剌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60********,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3年10月16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13日06时50分许,被告人剌某某驾驶陕A****5号大型普通客车沿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26KM+550KM处,适逢前方同方向宋某甲驾驶自行车至此左转弯,两车相撞,造成宋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宋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与2013年10月15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宋某甲系交通事故引起颅脑及全身多发严重复合性损伤而死亡。
经事故认定:剌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宋某甲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民事达成一致,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5、辨认笔录、照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车辆登记情况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剌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保持安全行驶速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亮
2014年1月23日
附: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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