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路**室。被告人别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别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别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别某某在本市建某某南湖东路90号水产研究所附近,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后通过手掰后视镜、使用共享单车砸车身的方式毁坏王某某停在路边的奥迪轿车,造成该车损失人民币6103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别某某在本市建某某**小区**号**室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车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修车发票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别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慧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路**室;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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