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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别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4198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镇**村**组,住荆州市荆州区**街道**小区**栋**室。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经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13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别某某将车停放于荆州市荆州区**巷**号私房门前的马路边,该私房的住户被害人徐某甲及其爱人因担心挡住自家车辆出行,让别某某挪车,双方因此事发生争吵。随后,徐某甲动手推搡别某某一下,别某某随即一拳打中徐某甲左眼处,造成徐某甲受伤。经鉴定,徐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别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转账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徐某乙、邹某某、徐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别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雯琪

检察官助理黄玲玲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别某某现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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