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63号
被告人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交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别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别某某在其驾驶的车牌号为渝BB****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内共四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别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状元府第小区附近转盘桥下的马路边其驾驶的车牌号为渝BB****的车内,容留刘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19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别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状元府第小区附近转盘桥下的马路边其驾驶的车牌号为渝BB****的车内,容留刘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1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别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状元府第小区附近转盘桥下的马路边其驾驶的车牌号为渝BB****的车内,容留刘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9年11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别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状元府第小区附近转盘桥下的马路边其驾驶的车牌号为渝BB****的车内,容留刘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别某某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蔡家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手机等物证;
2.被告人别某某的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别某某两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别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别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黎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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