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63号
被告人别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镇**村**。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6年8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6年8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9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6年8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9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别某某、杨某某、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别某某、杨某某、余某甲与工友余某乙等人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商务酒店三楼888房唱歌。23日凌晨0时许,余某乙在该酒店一楼电梯口被人殴打受伤,对方已逃离。被告人别某某、杨某某、余某甲及工友得知余某乙被打后,在酒店一楼的大堂大吵大闹。在吵闹过程中,被告人别某某、余某甲持酒店的护栏杆将大堂的水晶风水球、花盆等物打烂,被告人杨某某将大堂的标识牌砸烂。警察到场后将被告人别某某、杨某某、余某甲当场控制,并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酒店损失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14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别某某、杨某某、余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汪某某陈述;3.证人黄某某、余某乙的证言;4.书证;5.物证;6.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别某某、杨某某、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虹
2017年1月5日
附:1、卷宗三册;
2、被告人别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59*******。
3、随案移送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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