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利柳嫦,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村**队**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程芷葵,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利柳嫦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2月8日,被告人利柳嫦入职位于本市常平镇上中元路常平广场的东莞市新文华物业管理有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文华物业公司”)、东莞市新文华置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文华置业公司”),担任财务出纳员,负责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租金等款项,支付应付款项,提取公司备用金和发放员工工资。
2006年起,利柳嫦利用财务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伪造的银行印章制作虚假的账目凭证,采用收取费用虚存银行账户、侵占应付款项、提取公司备用金等方式,将新文华物业公司和新文华置业公司的2575721.53元(其中新文华物业公司为1879036.97元,新文华置业公司为696684.56元)占为己有,用于生活花销和参与赌博。
2010年2月8日,利柳嫦发现公司账目资金缺口大,逃离本市进行藏匿。
2019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在湖北省大悟县**新区**学校食堂将利柳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银行流水、财务账目等书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梁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利柳嫦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柳嫦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利柳嫦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利柳嫦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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