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住北海市海城区**路**小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20年3月2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陈某某与绰号“某某乙”的男子(均另案处理)多次在**路**内盗挖城市照明路灯电缆,两人剥掉电缆外包后将里面的铜线以每斤20元的价格卖给成都路被告人某某甲经营的**店。2020年1月至3月,陈某某多次分别与“某某乙”、唐某某(另案处理)在**路**内多处盗挖城市照明路灯电缆,剥掉电缆外包后将里面的铜线以每斤15至20元不等价格再次卖给被告人某某甲。被告人某某甲明知陈某某、“某某乙”、唐某某的铜线是犯罪所得仍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支付方式以每斤15至20元不等价格多次收购并转卖赚取差价。据不完全统计,被告人某某甲收购电缆480米。经估价,收购的电缆价值22286.4元。2020年3月25日13时,公安人员在北海市海城区**路**小区将被告人某某甲抓获,并从其店内扣押被盗铜线共147斤。
归案后,被告人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微信交易记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学新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共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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