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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利某某、万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利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2014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因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被告人万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区**村**组**号2016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因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该局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利某某、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利某某、万某某来到成都市**区**路**医院外,在医院外人行道上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蓝色**牌电动自行车,销赃获款后耗用。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70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利某某在**区**综合市场被公安民警挡获,后利某某协助公安民警通过微信将被告人万某某约出,公安民警随即将万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利某某、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某某、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利某某到案后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丹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利某某、万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监控视频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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