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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初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聊城市茌平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初士全,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700119573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聊城市茌平区博平镇初苏秦村00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初士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初士全(无证)驾驶苏H0590K号小型轿车行至聊城市茌平区聊夏路与信通路路口西侧,因醉酒驾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初士全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初士全的供述与辩解;3.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初士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初士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初士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初士全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徐林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初士全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茌平区博平镇初苏秦村00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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