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初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22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居地山东省蓬莱市**镇**村**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7月3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22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居地山东省蓬莱市**镇**村**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7月3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初某某、王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初某某、王某甲于2019年4月10日上午,因其地邻王某乙家桃树生长过高,影响其自家苹果生长,在王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王某乙果园东侧一排的桃树锯掉109棵,经鉴定,桃树共价值110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初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初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初某某、王某甲二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初某某、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心毅
检察官助理:马 娜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初某某、王某甲取保于原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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