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莱检一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初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5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现住烟台市莱山区**街道**号楼(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莱山区**街**号)。2017年10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5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现住烟台市莱山区**街道**号楼(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莱山区**街**号)。2017年10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初某某、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初某某、孙某某自2013年起,虚构烟台市**集团在**大厦电焊施工时,将其位于烟台市莱山区**街道原**街**号东南侧的小棚引燃,将小棚内的人民币现金8万元烧毁的事实,采取在重大活动、敏感时期进京、进省越级信访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的手段,向地方政府索要人民币8万元补偿未遂。
案发后,被告人初某某、孙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莱山区**拆迁安置选房证明、关于初某某孙某某夫妇信访问题情况说明、保证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电话查询记录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初某某、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初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采取在重大活动、敏感时期进京、进省越级信访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的手段,强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艳
2019年7月18日
附:1、被告人初某某、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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