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曲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82********,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镇**村**组。被告人曲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1日被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08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冰毒,于2013年6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冰毒,于2014年11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冰毒,于2014年11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冰毒,于2016年10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7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冰毒,于2017年8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8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初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路**号**。被告人初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3年11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1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村**屯**号。被告人郝某某曾因吸食冰毒,于2015年1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罚款500元;因吸食冰毒,于2015年7月21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冰毒,于2015年12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镇**村**组。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诈骗,于2011年9月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初某、韩某某、郝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间,被告人曲某为贩卖毒品牟利,与在缅甸的被告人初某取得联系,商定由初某在缅甸购买甲基苯丙胺(以下简称冰毒)发往大连,曲某收到并卖出后再向初某支付毒资。同年10月,被告人初某将从他人处购买的1千克冰毒贩卖给曲某,并通过快递寄至被告人曲某指定的收货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街道华南广场山东路北府茗苑南门,曲某全部分装贩卖后陆续向初某支付了毒资。同年11月,被告人曲某再次向初某购买冰毒,初某将从他人处购买的3千克冰毒贩卖给曲某,并通过快递寄至曲某家附近的大连市甘井子区远洋荣域B3区。11月6日,被告人曲某指使刘某某驾车一起到上述地点收取装有冰毒的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白色晶体六袋。经称重,六袋白色晶体净重共计2951.33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0.1%-75.1%不等。在上述贩毒过程中,被告人韩某某、郝某某受初某指使确认装有冰毒的包裹到达收货地址并监视曲某收取毒品、支付毒资。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韩某某、郝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初某在缅甸被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快递物流信息查询单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杨某某、安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曲某、初某、韩某某、郝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初某、韩某某、郝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侵犯了我国的毒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刘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初某、韩某某、郝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曲某、初某系主犯,被告人韩某某、郝某某、刘某某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曲某系累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腾
检察官:江维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曲某、初某、韩某某、郝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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