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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初某某、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诉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初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230602196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系大庆**公司****站**,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2302031963********,汉族,大学文化,群众,系大庆**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初某某、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0日,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注册成立后,通过运营TPS138.com的电商网站平台,以“共享经济”为名,设立奖励制度掩饰返利真实来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利用12种复杂的奖励机制在全球范围内构建金字塔型会员体系骗取财物。

云集品公司运作的TPS138购物平台,表面上看是一个普通的跨境电商平台,但普通会员进入平台后,必须购买以250美元为整数倍的产品套装成为铜级或以上会员,才能正式进入整个会员层级享受奖励。且该250美元套餐实际价值仅为商品价格的十分之一,该费用符合“入门费”特征。云集品公司设置多种奖励制度,对会员做出规则引诱,要求会员不断通过发展下级会员来晋升职务,不断提升自身等级,不断提高销售额和消费额,不断累积更多分红点,同步提升四项指标方可获得最大化利益。云集品公司按照推荐关系将会员形成一定的层级架构,并以职务等级、会员等级的高低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具有明显的“拉人头”、“层级”和“团队计酬”等特征。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初某某、张某某先后加入云集品传销组织,以建立微信聊天群发送云集品宣传资料、微信朋友圈发送链接、通知会员听课等方式,吸引大量人员加入云集品传销组织,不断扩大自己传销体系,用来提升等级(销售等级为全球副总裁),从而达到获取更大利益的目的。

经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技术服务报告》认定:

被告人初某某会员ID:1380101541,注册时间:2015-05-11,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1层,下线层数(含本人)有43层,下线会员数(含本人)有706602个,直推会员数有8个,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的订单商品金额2,138.64美元,订单金额为2,145.82美元,升级订单商品金额为145.71美元,订单金额为145.71美元,奖励金额汇总227,421.44美元,提现73,500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入35,985.67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出135,113.20美元。

被告人张某某会员ID:1380103499,注册时间:2015-05-24,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2层,下线层数(含本人)有42层,下线会员数(含本人)有593259个,直推会员数有15个,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的订单商品金额2,010.69美元,订单金额为2,014.56美元,奖励金额汇总203,605.45美元,提现66,758.76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入95,161.67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出176,418.69美元。

经侦查,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于2019年3月20日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次日,在安达市老虎岗永和村一民房内将被告人初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人民币7,130元、电脑主机、日记本、银行卡等;

2.书证:案件来源、侦破经过、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等;

3.证人秦某某、杜某甲、杜某乙、李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初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初某某、张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让参加人员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人员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且地位及作用相当,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二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本人及同案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学财

代理检察员:李卓彬

2019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初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22页;

3.涉案财物现扣押在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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