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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创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创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捕前住临翔区**街道**村**组**号,因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住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双江自治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创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创某某、陈某某窜至沧源自治县**乡麻得省,见玉米包包扎好共两堆61袋堆放于玉米地边,遂将玉米装上其驾驶的云******微型货车盗窃走,经查,该玉米包属赵某甲及赵某乙家;2,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创某某、陈某某窜至双江自治县**乡**路,见玉米包包扎好共72袋堆放于路边,遂将玉米装上其驾驶的云******微型货车及白色丰田汽车盗窃走,经查,该玉米包属李某甲及李某乙家;3,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创某某、陈某某窜至双江自治县**乡**村,见玉米包包扎好共80袋堆放于地边,遂将玉米装上其驾驶的云******微型货车盗窃走,经查,该玉米包属李某丙家;4,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创某某、陈某某窜至双江自治县**乡**村**组甘蔗地,见玉米包包扎好共75袋堆放于地边,遂将玉米装上其驾驶的云******微型货车盗窃走,经查,该玉米包属康某某家;5,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创某某、陈某某窜至双江自治县**乡**村玉米地,见玉米包包扎好共48袋堆放于路边,遂将玉米装上其驾驶的云******微型货车盗窃走,经查,该玉米包属李某丁家;6,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创某某、陈某某窜至双江自治县**乡**村玉米地,见玉米包包扎好共32袋堆放于路边,遂将玉米装上其驾驶的云******微型货车盗窃走,经查,该玉米包属鲍某甲家;7,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创某某、陈某某窜至双江县**镇**组后山玉米地,见玉米包包扎好共50余袋堆放于路边,遂将玉米装上其驾驶的云******微型货车盗窃走,经查,该玉米包属李某戊家;8.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创某某、陈某某窜至耿马自治县**乡**组玉米地,见玉米包包扎好共55袋堆放于地边,遂将玉米装上其驾驶的云******微型货车盗窃走,经查,该玉米包属田某某家;9,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创某某、陈某某窜至双江自治县**乡**村咖啡地边,见玉米包包扎好共31袋堆放于路边,遂将玉米装上其驾驶的云******微型货车盗窃走,经查,该玉米包属鲍某乙家;10,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创某某、陈某某窜至双江自治县**镇**组路边,见玉米包包扎好11袋堆放于路边,遂将玉米装上其驾驶的云******微型货车盗窃走,经查,该玉米包属鲍某丙家,11,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创某某、陈某某窜至双江自治县**镇**组玉米地路边,见玉米包包扎好16袋堆放于路边,遂将玉米装上其驾驶的云******微型货车盗窃走,经查,该玉米包属李某己家;12,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创某某、陈某某窜至双江县自治**乡**村玉米地,见玉米包包扎好共22袋堆放于路边,遂将玉米装上其驾驶的云******微型货车盗窃走,经查,该玉米包属鲍某丁家;13,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创某某、陈某某窜至双江自治县**乡**村玉米地路边,见玉米包包扎好共19袋堆放于路边,遂将玉米装上其驾驶的云******微型货车盗窃走,经查,该玉米包属鲍某戊家;14,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创某某、陈某某窜至双江自治县**乡**村玉米地,见玉米包包扎好共25袋堆放于路边,遂将玉米装上其驾驶的云******微型货车盗窃走,经查,该玉米包属李某庚家。经鉴定,所盗窃玉米价值为21523元。

2019年12月18日9时10分,被告人陈某某到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告人创某某在家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型货车一辆和1255公斤玉米;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组书证;

3.证人鲍某己、沙某某、字某某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李某甲十六人的陈述;

5.被告人创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十二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创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创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创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刀正兴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创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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