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19〕805号
被告人刚满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号。1997年因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民身份号码61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号。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乡**村**组。2018年6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号。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刚满州、赵某某、宋某某、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辨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刚家寨村属于城中村,西安景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景泰富公司)负责该村的拆迁安置工作。2016年12月6日景泰富公司和陕西省西安市保运建筑公司(简称保运公司)签订拆迁合同,合同签订以后保运公司负责人张某乙(另案处理)叫来被告人刚满洲协助拆迁事宜。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刚满州让被告人赵某某找人来进行拆迁,被告人赵某某找来了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甲在本市未央区“唐朝酒店”,一起商量拆除刚家寨民房的事宜,并约定被告人宋某某负责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到现场维持秩序并找来电工对拆迁房屋断电、被告人张某甲负责联系拆除民房的机械、被告人赵某某负责外围放风。
2016年12月22日凌晨1时,按照事前的商定,被告人宋某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约40余人、被告人张某甲叫了两台挖掘机赶至刚家寨拆迁工地集结。凌晨2时许,众多社会闲散人员带上口罩、手持洋镐把来到将要拆迁的房屋门口,将屋内住户卷闸门砸开,强行没收居住人员谢某某等人手机,并将他们强行带离居住房屋并控制住;被告人张某甲所叫来的两台挖掘机开进刚家寨拆迁工地,准备实施拆迁;被告人宋某某指使他人所叫电工赶到刚家寨拆迁工地现场准备断电。后群众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赶至案发现场。事后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甲各得4万余元的好处费。
2018年6月22日、2019年5月8日、5月24日、7月16日被告宋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刚满州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6、监控视频;7、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刚满州、赵某某、宋某某、张某甲在组织非法拆迁过程中,持凶器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刚满州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赵某某、宋某某、张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原亚芳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刚满州现羁押于高陵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宋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捌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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