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龙威),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20日被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小区**区**号**栋**单元**室其居住地,以人民币200 元的价格将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毒品(俗称“麻果”)4 颗和透明塑料管装白色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1支贩卖给购毒人员陈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在被告人刘某某居住处客厅内的桌子上查获红色、绿色甲基苯丙胺片剂89颗、透明塑料袋装白色甲基苯丙胺晶体25袋、在卧室内的茶几上查获红色、绿色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经称量与鉴定,贩卖及查获的毒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1.9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2.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3.毒品、毒资照片、称量照片;4.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5证人陈某某、罗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抓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瑛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共3卷135页(含光碟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现场收缴苹果手机2部及人民币1463元均扣押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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