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183号
被告人刘某真,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冲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乡**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真、赵冲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在土耳其安塔利亚,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在马来西亚柔佛州,台湾人“小猪”(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刘某真、赵冲冲等人设立窝点从事针对中国大陆居民的电信诈骗活动。该诈骗集团实行集中食宿、统一管理,内部成员各有分工,分为“电脑手”、一线、二线、三线话务员,以及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等层级,采取向中国大陆地区群发电信语音包、接听、转接电话等形式,由一线话务员冒充公安人员、中国电信、中国邮政、医院、社保等单位客服人员,分别以被害人涉及刑事案件、银行资金往来异常、骗取保险等借口,误导其个人信息可能已泄漏或身份被冒用,引导被害人“报警”,并将通话转接给冒充公安人员的二线话务员直至冒充检察官或公安机关“科长”的三线话务员,通过进一步套取被害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及银行账户信息,调取被害人照片并制作虚假通缉令等,诱使被害人按照指令将名下银行资金转账到该犯罪集团指定的账户,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19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被告人刘某真、赵冲冲于2016年4月3日至2016年7月27日、2016年10月9日至2017年1月19日、2017年3月19日至2017年4月14日间在上述诈骗集团担任一线话务员,参与期间该集团诈骗金额达941.28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出入境记录核查;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谢某某、何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及证人陈某某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真、赵冲冲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真、赵冲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以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方式,通过拨打诈骗电话等手段骗取不特定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真、赵冲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婷婷
2020年8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真、赵冲冲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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