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刘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刘某某、刘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城**围**号,现住成都市新都区**小区**栋**单元**号。2019 年5月21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攀枝花市东区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8日,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将该案和被告人刘某某移交崇州市公安局。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镇**村**巷**号,现住成都市新都区**小区**栋**单元**号。2019 年5月21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攀枝花市东区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8日,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将该案和被告人刘某某移交崇州市公安局。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首**号,现住成都市新都区**小区**栋**单元 **号。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现住成都市新都区**大道**小区**栋**单元**号。1999年9月8日因抢劫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2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现住成都市温江区。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镇**村**组,现住成都市新都区**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魏某某、雷某某、唐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崇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12日将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绵阳市、泸州市、郫都区、崇州市、青羊区、双流区、广汉市等地出租房安装伪基站,并通过伪基站群发“出售香烟大重九黄鹤楼500元......”、“自营公司实体公司可对外开票......”的信息共计314179条,造成314179名用户脱网。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购买假冒香烟,利用伪基站群发的信息出售假冒香烟,并通过顺丰、韵达快递公司向消费者邮寄假冒香烟,销售金额为170000余元。

2、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双流区、金牛区、彭州市、泸州市、绵阳市、乐山市等地出租房内安装伪基站,并通过伪基站群发“出售香烟、南京黄鹤楼1916大重九480......”、“自营公司、可开票,可走账......”的信息共计692906条,造成692906名用户脱网。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处购买假冒香烟,利用伪基站群发的信息出售假冒香烟,并通过顺丰、韵达快递公司向消费者邮寄假冒香烟。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时,在刘某某、唐某某居住的家中查获了价值18784元的各类假冒香烟。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时,从唐某某居住的家中查获了价值11724元的各类假冒香烟。被告人刘某某销售假冒香烟的金额为150000余元,被告人唐某某销售假冒香烟的金额为130000余元。

3、2016年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他人处购买假冒香烟后,通过其使用的多个微信号,向刘某某、刘某某等人销售各类假冒香烟168000余元。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后,从其家中查获价值10951元的各类假冒香烟。

4、被告人周某某帮助他人运输假冒香烟,并分送给其他销售假冒香烟的被告人。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新都区曲景路,与被告人魏某某、雷某某现场交易时,被当场挡获,在其所有的川A*****和川A*****车上查获了价值261000元的各类假冒香烟,实际销售价值为140000余元。

6、2018年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帮助微信号为“AAA小妹诚信经营”的运输假冒香烟,并帮助其收货款,之后通过微信将货款转给“AAA小妹诚信经营”,共计销售假冒香烟金额为230000余元。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魏某某在与周某某交易时,被现场挡获,在其驾驶的川M*****汽车内查获价值31488元的各类假冒香烟。

7、2018年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雷某某从微信号“AAA小妹诚信经营”、魏某某等人处购得假冒香烟后,在其郫都区德源镇永光村经营的麻将铺内销售,并通过微信转款给“AAA小妹诚信经营”、魏某某等人,共计销售金额为60000余元。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雷某某在与周某某交易时,被现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扣押笔录,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周某某、魏某某、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帮助他人运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过程起帮助作用,被告人周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魏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帮助他人运输销售,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过程起帮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雷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同犯罪,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雷某某、魏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及诉讼文书。

3.提讯证3份,换押证3份,每份一式四联。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