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6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系黑龙江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2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1月12日、2019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察机关分别于2019年2月12日、2019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3月13日、2019年5月28日均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刘某某原系黑龙江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刘某某于2010年9月17日,将安平公司通过诉讼程序收回的一笔借款的本息共计人民币680万元据为己有。
2. 2009年4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公司诉讼案件需要相关费用为名,分多次从公司取走共计人民币118万元据为己有。
3. 2010年12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通过诉讼程序收回的一笔借款的,利息中的共计人民币69.65万元据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共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三起,数额共计为人民币867.65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8月22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公司工商档案、借款合同民事判决书、收据、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哈尔滨裕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海涛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审计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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