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27001992********,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房间,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区**楼**社区。曾因犯盜窃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05月29日被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4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7月13日19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耐克专卖店,趁店员不备,用钳子将鞋上的防盗磁扣拆下,将CU2995-911及CW2456-100型两双耐克女鞋盗走。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738元。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300元被其挥霍。
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07月l4日18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耐克专卖店内,趁店员不备,将货架上的CU2995-911耐克女鞋一双盗走。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779元。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150元被其挥霍。
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07月19日,在长春市南关区**耐克鞋店,趁店员不备,将580518-016型耐克男鞋一双盗走。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559元。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150元被其挥霍。
被告人刘某盗窃三次,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0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单位吉林省**公司、**公司长春**分公司证明;
(三)证人化某某、王某某证言;
(四)书证:抓捕经过、赃物工具指认笔录、报案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嫌疑人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价格单、营业执照、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五)鉴定意见: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晓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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