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驰骋、罗某某等组织卖淫、介绍卖淫等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5〕1265号

被告人刘驰骋,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6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组。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全晶晶,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镇**村**组**号。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慧丽(曾用名孙惠丽),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5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村**组**号。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6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镇**村**组。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119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驰骋、罗某某、全晶晶、孙慧丽、王某某、陆某某、罗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刘驰骋、罗某某与被告人龙某某经过密谋,双方约定由被告人刘驰骋、罗某某长期租用被告人龙某某所经营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街**路的**酒店的三楼及四楼的房间,用于组织卖淫活动。后被告人刘驰骋、罗某某伙同被告人全晶晶、孙慧丽纠集被告人陆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并招募多名妇女在该酒店进行卖淫活动,且长期租用**酒店418房、419房供卖淫女休息及供嫖客挑选卖淫女。被告人刘驰骋、罗某某、王某某负责招揽、接待嫖客等工作;被告人全晶晶、孙慧丽负责招聘、管理卖淫女及收取嫖资等工作;被告人陆某某、罗某某负责嫖客宿后打扫卫生、介绍卖淫等工作。

2015年4月23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街**路**酒店抓获被告人刘驰骋、罗某某、全晶晶、孙慧丽、王某某、陆某某、罗某某、龙某某及卖淫嫖娼人员十余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证人钟某某、姚某某、杨某某等三十二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驰骋、罗某某、全晶晶、孙慧丽、王某某、陆某某、罗某某、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驰骋、罗某某、全晶晶、孙慧丽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陆某某、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驰骋、罗某某、全晶晶、孙慧丽、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嵘

2015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驰骋、罗某某、全晶晶、王某某、陆某某、罗某某、龙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慧丽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2873****。

2.案卷材料19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依法扣押的手机12台、开房押金单15张、记账本6本、避孕套400片、润滑油6盒、杀菌液12瓶、漱口水6瓶、工作包15个、POS机2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