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8〕6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21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8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2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6年1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213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路**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5 月5 日22 时许,高某某(另案处理)在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酒吧”内因琐事与一名陌生男子发生冲突,随后纠集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另案处理)、韩某某(另案处理)欲行报复。5月6日0时许,被害人龙某某、李某乙等人从**酒吧出来,被高健误认为是与其发生冲突男子的朋友。高健、刘某某对李某乙进行殴打,李某甲、刘某某、韩某某对被害人龙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龙某某受伤。经鉴定,龙某某颌面部损伤系钝器伤,致其右侧鼻骨及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已行鼻骨复位术治疗,属轻伤二级;双眼、口唇及面部挫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大连市金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视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18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证3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