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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刘某某等敲诈勒索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益阳市桃江县***镇,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益阳市桃江县***镇,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益阳市桃江县***镇,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益阳市桃江县***镇,住桃江县***镇***村。于2018年9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益阳市桃江县***镇,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益阳市桃江县***镇,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彭某甲、贺某甲、陈某甲、贺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2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彭某甲、贺某甲、陈某甲、贺某乙在桃江县灰山港镇工业园区,先后以阻工、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向承建商被害人周某某、钟某某索要补偿费、管理费共计105000元(其中未遂15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彭某甲、贺某甲、陈某甲、贺某乙多次组织村民在灰山港镇工业园区阻工。2017年12月9日,由被告人刘某为代表和承建商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经过协调后,强行向被害人周某某索要补偿费、管理费3万元。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彭某甲、贺某甲、陈某甲、贺某乙将得到的3万元赃款平分给了村民。

2、2018年初,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彭某甲、贺某甲、陈某甲、贺某乙经共同协商一致,由刘某为代表向灰山港镇园区承建商钟某某和高某某索要管理费,并以阻工和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索取被害人钟某某6万元。后六人每人分得1万元赃款。

3、2018年8月初,被告人刘某、刘某某想承包承建商被害人钟某某在灰山港镇园区的公租房装修工程,遭到被害人钟某某拒绝后,就以缴纳管理费和进行阻工为要挟,迫使被害人钟某某答应等工程完工后再给予15000元管理费。工程还没有完工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就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彭某甲于2018年9月7日在宁乡市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贺某乙于2018年9月13日到桃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被告人贺某甲于2018年9月13日到桃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9月13日到桃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后被告人刘某等人将3万元赃款退还给了被害人周某某,将6万元赃款退还给了被害人钟某某,取得了被害人钟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郭某某、彭某乙、高某某、彭某丙、陈某乙、蔡某甲、贺某丙、陈某丙、蔡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钟某某的陈述;4.视听资料;5.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彭某甲、贺某甲、贺某乙、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彭某甲、贺某甲、贺某乙、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彭某甲、贺某甲、贺某乙、陈某甲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恶势力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彭某甲、贺某甲、贺某乙、陈某甲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瑛南

2019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979****;

3.被告人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536****;

4.被告人贺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747****;

5.被告人贺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675****;

6.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373****;

7.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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