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刘某中(绰号“亮亮”),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1********,汉族,桃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贡宝”),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76********,汉族,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锦狗”),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1********,汉族,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中、邓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中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8年8月至12月,文某甲(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桃江县石牛江镇、牛田镇开设赌场,由被告人刘某中充当“和手”,累计抽水至少84000元,从中获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29日晚,文某甲、陈某甲等人在桃江县石牛江镇林某甲家开设赌场,组织多人搞“三公”赌博活动,由被告人刘某中充当“和手”,负责发牌和抽水,累计抽水至少80000元。
2.2018年8月至11月,文某甲、陈某甲等人在桃江县牛田镇周某某、贺某某、刘某甲等人的家中、峡山口村山中开设赌场,组织多人搞“三公”赌博活动,由被告人刘某中充当“和手”,负责发牌和抽水,累计抽水至少4000元。
二、被告人邓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钟某某(另案处理)、文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桃江县牛田镇峡山口村山中等处开设赌场,组织多人搞“三公”赌博活动,由被告人邓某某负责赌场运转、维持赌场秩序,累计抽水营利至少25000元,被告人邓某某获利至少2600元。
三、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8年至2019年,文某甲、陈某甲在桃江县石牛江镇林苍松、吴某某(绰号“癫子”)家开设赌场,由被告人张某某充当“和手”,累计抽水至少22000元,从中获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文某甲、陈某甲等人在桃江县石牛江镇林某甲家开设赌场,组织多人搞“三公”赌博活动,由被告人张某某充当“和手”,负责发牌和抽水,累计抽水至少3000元。
2.2018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文某甲、陈某甲等人在桃江县石牛江镇吴某某家开设赌场,组织多人搞“三公”赌博活动,由被告人张某某充当“和手”,负责发牌和抽水,累计抽水至少8000元。
3.2018年12月下旬的一天,文某甲、陈某甲等人在桃江县石牛江镇吴某某家开设赌场,组织多人搞“三公”赌博活动,仍由被告人张某某充当“和手”,负责发牌和抽水,累计抽水至少8000元。
4.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文某甲、陈某甲等人在桃江县石牛江镇林某甲家开设赌场,组织多人搞“三公”赌博活动,由被告人张某某充当“和手”,负责发牌和抽水,累计抽水至少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中于2020年1月8日到桃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5月2日在长沙市被当地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9日到桃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陈某甲、钟某某、胡某甲、文某乙、林某乙、胡某乙、罗某某、胡某丙、刘某乙、王某某、林某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林某甲、刘某己、彭某某、刘某庚、陈某乙、胡某丁、石某某、刘某辛、胡某戊、林某丁、刘某壬、文某丙的证言;3.辨认、提取笔录;4.被告人刘某中、邓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中、邓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中、邓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中、邓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中、邓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中、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中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中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邓某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中、邓某某、张某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瑛南
检察官助理 唐俊杰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中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2633****;
3.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0037****、1387537****;
4.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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