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06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城**号楼**室。被告人刘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接受他人抵债的香烟或从他人处收购香烟,以每条高于批发价五至十元左右的价格向他人出售牟利。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先后3次向海州区“*甲烟酒店”出售香烟,收入共计人民币30625元。
2.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先后3次向海州区“*乙烟酒店”出售香烟,收入共计人民币31783元。
2020年1月8日,海州公安分局及连云港市烟草专卖局在海州区**城**号楼被告人刘某家中,现场查扣“中华”等品牌香烟869条。经连云港市烟草专卖局抽样鉴定,被查扣卷烟均系真烟,批发价值28万余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刘某主动退缴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卷烟;
2.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暂扣款专用收据、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证言;
4.被告人刘某供述和辩解;
5.苏烟检第JS2020010244号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证明等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在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专卖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义云
检察官助理:王汉晓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96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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