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刘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0********,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镇**社区**路**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经巧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上旬,被害人喻某某到巧某某**镇**社区申请公租房未果,被告人刘某知道后对喻某某说,只要给钱她可以帮忙整到公租房,之后被告人刘某多次打电话给喻某某。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某到巧某某**镇**路喻某某的**店内,以帮其整公租房为由,骗取其现金4000元。
2、2020年06月份,被告人刘某对被害人罗某某说她可以整到公租房,但要交4200元钱的房租,被害人罗某某相信后又告诉了胡某某、张某某、雷某某。2020年07月17日,被害人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6800元给被告人刘某;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刘某又以每人还需交1000元押金为由,诈骗罗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雷某某,因被被害人识破而未得逞。
3、2020年06月27日晚,在巧某某**镇**街被害人冉某某开设的**烧烤店内,被告人刘某以帮冉某某找关系申请公租房及帮冉某某的孩子整到**幼儿园读为由诈骗冉某某7300元。刘某又告诉冉某某,如果有亲戚要整公租房就找她。2020年07月23日,被告人刘某到冉某某店内以帮孟某某、朱某某整公租房为由,诈骗孟某某、朱某某合计8600元。2020年08月03日,被告人刘某又以交押金为由,诈骗冉某某、朱某某合计2000元、孟某某1000元。
4、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间,被告人刘某以“刘丽”之名帮被害人罗某某找关系把其子从监狱里捞出来为由,四次诈骗罗某某,共计95000元现金,期间,被告人刘某还向被害人罗某某借款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收条复印件、微信、支付宝转账纪录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姜某某、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罗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等九名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测报告;6.现场辨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九名被害人共计134700元钱财的的事实客观存在,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宪康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被害人冉某某、朱某某、罗某某、雷某某刑附民诉状各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