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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盗窃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3********,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与前罪(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去至四川省岳池县朝阳街道杜家路113号楼道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新日牌电瓶车窃走。同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将窃取的新日牌电瓶车骑至四川省岳池县白庙镇场镇,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2020年11月16日,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格为人民币26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刘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敏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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